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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看待数字藏品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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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谨慎看待数字藏品无理由退货)

据媒体报道,2022年6月16日,某数字藏品平台发文称,针对将发售的新一期数字藏品采取原价退款保护机制,以保证用户权益不受损失,玩家可在藏品开启赠与后15天内申请退货退款。这在国内尚属首例。即使可以“无理由退货”。

一般认为,基于区块链NFT技术协议的数字藏品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数字产品,其与特定数字内容相联系,具有特定的权益。那么如何看待这种操作的法律属性及有关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我们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商品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由此可以看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通常是基于网络等非接触式方式购买线下使用的商品;在线下载的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并不属于无理由退货之列

二、资产回购相关操作

在金融资产操作或未上市股权投资中也有类似“退货”即回购的相关操作。一般回购由借贷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借款方通过向贷款方暂时售出一笔特定资产而换取相应的即时可用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后按预定价格购回这笔资产的安排。其中回购价格为售价另加利息,这样就在事实上偿付融资本息。

通常来说,回购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方式,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又购回的资产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在金融市场上,回购协议可分为债券回购和股票回购两种,两种形式都是融资的手段,而且一贯都被认为是比较安全且回报高而快的方式。

在未上市股权中也存在股权回购,此时一般与相关对赌要求联系在一起。结合201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于对赌协议的定义,股权回购条款主要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并给予投资方收回投资权利的条款。根据股权回购条款,投资方即回购权人将在回购条件达成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或创始人即回购方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在上述两种情况本质上都属于资产回购。在资产性质的回购操作中,对于出售并承诺回购资产的出让方而言,其真正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得资金的使用。

三、数字藏品回购相关问题

通过对商品无理由退货和资产回购操作的简要整理,我们来分析数字藏品无理由退货相关问题。

(一)数字藏品是否属于商品?

目前对于数字藏品未取得比较公认的定义。但是多数意见认为,数字藏品应该是属于具有某种使用价值的数字产品,如果也具有相应交换价值,应认为其具有商品属性,但同时也具有一定资产属性。实际上在未来元宇宙应用中,这种融合性模糊性可能是一个趋势。

(二)数字藏品是否属于无理由退货商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也有除外情况,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拆封的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数字藏品为什么可以回购?其逻辑在于什么呢?实际上,正如前文所述,对于传统购来说无理由退货也是有例外的,数字藏品与上述规定中提到的数字化商品、书报期刊类似,似乎应该不属于无理由退货的情形。当然如果属于用户对产品信息不透明不了解,则是另一回事。

(三)数字藏品无理由退货是否构成资产回购?

从媒体报道该藏品无理由退货方案来看,与典型的网购商品无理由退货操作有所不同。

本着问题讨论交流角度,对该方案需要仔细考察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什么开启转赠才能回购?因为如果属于无理由退货,理论上应该是购得之日起就可以。有没有可能,其逻辑在于只有开启转赠以后才开始进入“交易”阶段?

二是如果该操作对照的是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规定,那数字藏品回购期为什么是15天而不是7天?

三是对照其业务有关规定,开启转赠需要30天,那为什么回购期不是30天而是15天呢?似乎其各个环节的逻辑并不太一致。

因此这种安排,已经有类似资产回购的嫌疑。当然数字藏品发行方当然不会认可,数字藏品的发行不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但是如果无理由退货具体操作逻辑不清晰、依据不明确,司法机构可能会怀疑这种无理由退货的数字藏品是否属于真实合法的商品销售。

针对类似相关情况,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2022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四)NFT产品特征及风险提示

从NFT产品技术特征来说,其内在适合基于智能合约交易,这也是未来的趋势。而智能合约作为一种以信息化方式传播、验证或执行合同的计算机协议,其特征是允许在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进行可信交易,而且这些交易可追踪且不可逆转。

从NFT产品法律特征来说,数字经济和元宇宙应用发展使消费者与投资者、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的界限模糊可能将是一种趋势,但这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而且与之伴随的是权利共创、利益共享和生态共治,这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

在具体场景和具体操作中,要深入分析和把握与具体产品相关的实质上的权利义务责任内涵和法律风险特征,在不断创新数字藏品应用场景同时,注意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合理的市场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如此才能行稳致远。

作者:张烽,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商天勤数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智库专家,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张 烽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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