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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红获262万国家赔偿,家人将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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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稳 报道

  8月6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吴春红代理律师李长青处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春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总金额262.596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68万元;向吴春红赔礼道歉;驳回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表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作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太低了,将申请复议。

  根据吴莉莉提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从200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至2020年4月1日被无罪释放,吴春红共被羁押、监禁5612天。在对本案的审查过程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听取了吴春红的意见,吴春红称无罪判决已为其洗脱罪名,自愿放弃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对此,吴春红家人表示,他们并没有表达过“自愿放弃”类似的说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自2011月20日至2020年4月1日,吴春红被羁押5612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2019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标准346. 75元的标准予以赔偿,共计1945961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本案中,吴春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逮捕,实际羁押5612天后再审改判无罪,客观上给其身心造成较大的伤害,家庭生活亦受到一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应当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本案情况,决定给予其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对其主张过高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补偿费问题。该两项费用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无罪羁押赔偿范围,吴春红要求赔偿该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问题。根据吴春红的主张,该两项费用不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为赔偿义务机关应予赔偿的范围,吴春红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精神赔偿的部分太少了,赔偿68万,这个比例还不到(申请500万精神损失赔偿的)35%。”李长青表示,将在30天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据大众网·海报新闻此前报道,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两名孩童“毒鼠强”中毒,一死一伤,吴春红被认定为因琐事“投毒报复”的凶手。2020年4月1日,吴春红“投毒杀人”案再审宣判,河南高院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无罪。从2004年11月20日被刑拘,到无罪出狱,吴春红被羁押了整整5612天。两个月前,6月2日,吴春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共计187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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