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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耗子”铲车窃煤主犯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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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7月28日晚,被告人曹某波伙同周某会、周某辉、周某文、王某平、周某波、周某武(均已判刑)等人在桂阳县荷叶镇鉴塘村谭家槐的煤场,用铲车和货车盗走煤炭30余吨,随后以8000元的价格将煤炭卖到临武县汾市乡的煤场,牟利11

  400元。9月10日晚,被告人曹某波伙同周某会、周某辉、周某文、王某平等人在桂阳县荷叶镇炭灶至鉴塘蒋家的马路旁的露天煤矿盗走肖某所有的煤炭8吨,所得赃款30

  090元被他们挥霍一空。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曹某波在银川被民警抓获,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民警押解回桂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曹某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曹某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积极主动预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波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王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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