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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民警开枪致伤亡应否免责?,江苏警方就民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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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民警开枪致伤亡应否免责?,江苏警方就民警依法履职免责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扬子晚报网4月12日讯(记者 于英杰)当发生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民警经警告无效,开枪打死或打伤犯罪嫌疑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4月11日晚间,江苏省公安厅发布《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免责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相关意见。

据介绍,近年来,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遭遇当事人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公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不仅妨害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而且可能危害民警的人身安全,严重的还构成妨害社会管理违法犯罪。为了进一步保障民警依法履职,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江苏省公安厅研究起草了《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免责标准(征求意见稿)》。

这份征求意见稿指出,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免责标准,应当遵循依法履职、过责相当、主动纠错从轻这三个原则。在此基础上,设置了五大类常见情形的免责条件,即:民警现场执法过程中当事人自伤自残自杀,民警制止阻碍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伤亡,民警对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发生伤亡,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当事人伤亡,以及其他免责情形。

对于每大类免责情形,征求意见稿中都作了详细规定,设置了具体的限制条件。比如, 民警现场执法过程中当事人自伤自残自杀的,如果民警执法行为合法,根据现场的情况和条件,对当事人可能跳楼、投水、跳车、自残等危险行为,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当事人发生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后,及时采取拨打120、警车送医等救援措施,那么民警就可以免责。

而对于公众最关心的民警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当事人伤亡的,什么情况下民警应当免责,征求意见稿作了明确规定,免责条件列举如下:

首先要求 使用警械、武器行为合法有据。使用警械、武器应当遵循比例原则,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爆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在执行抓捕、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等任务期间,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当判明有危及公民生命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等暴力犯罪行为,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其次要及时开展救援措施。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违法犯罪分子伤亡的,立即采取拨打120、警车送医等措施进行救助。

第三要及时报告。使用武器的,应当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使用武器的情况;造成犯罪分子伤亡的,所属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以及伤亡者家属或所在单位。

对于这份征求意见稿,广大群众如果有什么修订意见或建议,可以直接向江苏省公安厅反馈,联系电话:025-83525155,传真:025-83527457,电子邮箱:jssgatfz@sina.com。

Tags:民警(25)暴力(8)武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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