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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将不符合检疫要求植物产品以检疫合格产品报检上海大微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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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2018年12月6日消息,上海大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将不符合检疫要求的植物产品以检疫合格产品报检,洋山海关根据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上海大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检违字〔2018〕0013号)

当事人:上海大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3号底层707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125892135

法定代表人:陈安

经我关调查,上海大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报检进口的一批黑胡桃木原木等(检验检疫编号118000006606767,HS编码4403996000,原产国美国,货值34144.15美元,检验检疫类别M.P/Q),申报时所提供的美国植物检疫证书(编号F-F-36001-07620200-7-B),通过官方核查渠道“美国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和追溯系统”输入该证书编号进行核查,未查询到该证书编号对应的相关信息。该司作为该批货物的代理报检企业,持该份无效植物检疫证书报检,所申报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上述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㈡项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申报时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编号F-F-36001-07620200-7-B)、“美国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和追溯系统”核查结果网页截图、入境申报单证等为证。

鉴于该批次货物货值较高,且上述行为实际造成将不符合检疫要求的植物产品以检疫合格产品报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㈡项的规定,我关决定对你(单位)从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上海大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上海大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检违字〔2018〕0014号)

当事人:上海大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3号底层707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125892135

法定代表人:陈安

经我关调查,上海大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报检进口的一批红橡木原木等(检验检疫编号118000006254551,HS编码4403996000,原产国美国,货值41936.95美元,检验检疫类别M.P/Q),申报时所提供的美国植物检疫证书(编号F-F-33045-07512474-7-B),通过官方核查渠道“美国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和追溯系统”输入该证书编号进行核查,未查询到该证书编号对应的相关信息。该司作为该批货物的代理报检企业,持该份无效植物检疫证书报检,所申报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上述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㈡项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申报时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编号F-F-33045-07512474-7-B)、“美国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和追溯系统”核查结果网页截图、入境申报单证等为证。

鉴于该批次货物货值较高,且上述行为实际造成将不符合检疫要求的植物产品以检疫合格产品报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㈡项的规定,我关决定对你(单位)从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上海大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上海大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检违字〔2018〕0015号)

当事人:上海大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3号底层707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125892135

法定代表人:陈安

经我关调查,上海大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报检进口的一批红橡木原木等(检验检疫编号118000006430766,HS编码4403996000,原产国美国,货值124094.20美元,检验检疫类别M.P/Q),申报时所提供的美国植物检疫证书(编号F-F-33045-07512466-7-B),通过官方核查渠道“美国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和追溯系统”输入该证书编号进行核查,未查询到该证书编号对应的相关信息。该司作为该批货物的代理报检企业,持该份无效植物检疫证书报检,所申报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上述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㈡项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申报时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编号F-F-33045-07512466-7-B)、“美国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和追溯系统”核查结果网页截图、入境申报单证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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