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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品“舌尖上美味” 非法狩猎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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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人为品“舌尖上美味”,不惜以身试法。近日,靖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古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12月,古某在禁猎期内,在未办理猎捕证的情况下,持有购买的枪支数次带着猎狗进入靖安县香田乡吉洛村山场狩猎,猎捕野猪3头。事后,古某将所猎捕的野猪肉带回家中食用。经鉴定,被告人古某持有的枪支是国家明文禁止的非法枪支。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每年4月至11月为江西省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鸟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野猪于2000年8月1日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古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因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苏娟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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