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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在杭州】杭州市提出60条实施意见 为在杭台胞提供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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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31条在杭州】杭州市提出60条实施意见 为在杭台胞提供同等待遇

  中国台湾网7月20日杭州讯 杭州市就进一步深化杭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工作提出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共60条,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杭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杭州居民同等待遇。

  全文如下: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率先与台湾同胞分享杭州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杭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杭州居民同等待遇,根据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及省台办、省发改委印发的《浙江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浙政台发〔2018〕4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杭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贸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本市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1.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市“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以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临空经济示范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等平台建设,对其同等适用相关支持政策。(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跨境电商综试办、市商务委,滨江区、萧山区政府)

  2.鼓励台湾同胞来杭投资设立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企业,设立全球或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运营中心,对其同等适用相关支持政策。(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委、市投资促进局)

  3.支持开发区设立台商投资园区,支持各区、县(市)设立台湾农业合作园区。积极申报设立国家级两岸产业合作区,推动两岸产业深度合作。[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台办、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农办、市投资促进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4.鼓励台资项目入驻我市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参与我市“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投资、土地、税收、资金等支持政策。(责任部门:市台办、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投资促进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5.纳入省、市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建设计划的台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特别重大的项目列入市领导联系项目,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重点服务。(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6.台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在杭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7.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杭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与我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受聘于在杭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负责人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含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与我市科研人员享受同等政策。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团队申报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责任部门:市科委)

  8.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杭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员。对重大台资研发总部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科委、市教育局)

  9.台资企业可在杭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通过知识产权转让交易市场开展知识产权评估、登记、交易、转让等活动。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杭转化的,可参照国家、省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科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0.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杭办展办会的,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责任部门:市会展办、市财政局)

  11.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林水局)

  12.台资企业或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3.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4.台资企业可享受我市相关用地政策。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产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台资项目,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等别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15.加大台资项目用地支持力度,落实省对台资企业用地政策,对其中特别重大的制造业台资项目、龙头类台资项目、示范类台资项目,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的台资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台资企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16.台资农业企业可享受本市的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责任部门:市农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17.全面落实台资企业“多证合一”。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19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融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要求台资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8.支持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商家与中国银联及大陆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责任部门: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9.支持台湾地区征信机构与我市征信、信用机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信用服务。(责任部门: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发改委)

  20.支持我市金融机构为台资企业提供专项授信,支持台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或者再融资。鼓励台资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鼓励台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引导私募股权基金参与台资企业的发展。(责任部门: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浙江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

  21.台资银行可与在杭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我市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责任部门: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22.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我市再投资的,按照相关规定可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责任部门:市台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

  二、为台湾同胞在杭州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23.在我市设有考点的已列入《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台湾同胞可在杭报名参加。(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24.通过考试或认定方式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杭申请执业注册。(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25.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杭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最长3年),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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